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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知识问答
发布人:沈阳统计信息网 2018-07-02
  

 

    一、《统计法》规定的领导人员三个不得指什么?    

    答:《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法》对统计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对统计人员专业素质做出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也就是说,统计人员只有取得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统计工作。此外,统计人员还要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享有哪些权利不受侵犯?    

    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总括起来有三项:一是调查权;二是报告权;三是监督权。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碍和违法干预,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统计法》所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必须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答:《统计法》所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指所有依法负有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组织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具体到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其对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对象。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五、《统计法》对报送的统计资料有什么新规定?    

    答:新《统计法》对统计的数据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准确性、及时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且把真实性放在第一位,写进立法目的,提高了新法的针对性、严肃性。新《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有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将受到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所以统计调查对象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     

    六、统计调查对象应做好哪些统计基础工作?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材料,是基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统计台账是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表册,也就是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汇总后的表册。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统计调查对象被检查时,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本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对拒不配合统计机构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统计违法行为一般有哪些?   

    答:《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统计违法最高可处多少罚款?    

    答: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可给予什么处罚?    

    答:《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其中,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统计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时间是什么?

    答:201781日。

    十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决定?

    答: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十三、我国实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十四、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哪个机关的同意?

    答:《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十五、统计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统计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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